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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在职会计硕士招生院校(25所)及招生限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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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招生限额
北京大学
自定
中国人民大学
自定
清华大学
自定(含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北京交通大学
50
中央财经大学
65
南开大学
100
天津财经大学
80
东北财经大学
110
吉林大学
50
复旦大学
100
上海交通大学
自定
上海财经大学
210(含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南京大学
90
厦门大学
145(含与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江西财经大学
50
中国海洋大学
50
武汉大学
6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00
湖南大学
自定
中山大学
105
暨南大学
90
重庆大学
50
西南财经大学
95
西安交通大学
100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50

  注:1. 法律、公共管理、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300人,教育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600人,以“自定*”标记;

  2. 具有EMBA授权的招生单位,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150人,以“自定△”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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